2011年3月27日星期日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译本 连载(4)

第三章 日本的义务和权利

  一九二八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事件

  在起诉书所述期间以前,即在一九二八年一月一日以前,业已发生过某些事件,使日本获得了某些权利,也负担了某些义务。为了理解和判断被告采取的各种行动起见,有先行认识这些事情的必要。

  一八九四-一八九五年的中日战争

  一八九四-一八九五年的中日战争,以“马关条约”而告终,因此中国把辽东半岛的整个主权割让绪日本。但是由于俄、德、法三国对日本施以外交上的压力,迫使日本归还了辽东半岛。一八九六年,帝俄与满清政府【“满清政府”、“满清”对应的英文原文均为“China”,“帝俄”原文为“Russia”,下同——OCR注】间缔结协定,允许帝俄延长西伯利亚大铁道纵贯满洲,并将铁路沿线地带的某些行政权给与帝俄,其经营期限为八十年。一八九八年帝俄与满清政府间又订立了另一协定,扩大了这项权利,因此,帝俄获得了将中东铁路从哈尔滨连接到旅顺的权利,并获得了为期二十五年的辽东半岛南部的租界投和在租借地的关税征收权。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世界各主要国家在一八九九年齐集海牙开第一次和平会议。
  由于这一会议的结果,产生了三个条约和一项宣言。
  第一次和平会议的贡献,与其说是对当时既存的国际法体系增添了新的规则,不如说说是把已确定的并被公认的习惯法规则与惯例以更明确的形式重新加以叙述。而这种看法,也可以同样地适用于一九〇七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一九〇六年七月六日和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日内瓦所通过的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即和平解决国际纠纷公约(附件乙一一),在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签字,并经日本和提出起诉书各国以及其他二十国所批准;后来,又有十七国曾经参加了它。所以共有四十四个主要国家加入了这个公约。那么,这一公约,除以后于一九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在海牙所通过的第一公约改废部分外,从一九〇四年二月十日日俄战争开始以前起,至起诉书中所述的全部期间,日本均须受该公约的约束。
  由于批准了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在海牙订立的第一公约,所以,日本曾同意作最大努力以保证国际纠纷之和平解决,在诉诸武力前,尽力在环境许可范围内请友邦一国或数国从事斡旋或调停。

  一八九九年-一九〇一年的义和团事件

  一八九九年一一九O一年间的中国义和团事件,由于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最后议定书(即辛丑条约——译者)在北京签字而告解决(附件乙一二)。议定书签字国,有日本和提出起诉书各国,以及德国、奥匈、比利时和意大利。在该议定书中满清政府同意(应读被迫)划定北京使馆区专作各国使馆之用,并允许各国为保护使馆设置卫兵。满清政府又承认各国为维持北京至海滨间的自由交通,有在协定中指定地点驻兵的权利。
  由于这个协定的签字,日本和其他签字国都同意除协定中指定驻兵地点的驻军外,在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前,把全部军队从直隶省撤退。

  日俄战争

  随着一九〇二年-月三十日英日同盟条约的缔结,一九〇三年七月日本就开始和俄国交涉关于维持在中国所谓的“门户开放”政策问题。这些交涉并没有如日本政府所期望似地顺利进行。于是,日本不顾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它在海牙签了字的和平解决国际纠纷的各项规定,于一九〇四年二月进攻俄国。在“满洲”【英文版“满洲”(Manchuria)未加引号,下同——OCR注】的激烈战斗,使日本牺牲了十万军队的生命和二十亿日元现金。这个战争,以一九〇五年九月五日的朴资茅斯条约的签字而告终。

  朴资茅斯条约

  一九〇五年九月五日签字的朴资茅斯条约,结束了日俄战争,在起诉书中所关联的全部期间,日本均须受该条约的约束(附件乙一三)。由于批准了这个条约,日俄两国同意在俄国与朝鲜的边境上,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威胁俄国或朝鲜领土安全的军事措施。但俄国承认日本在朝鲜有最高利益。俄国又以中国的承认为条件,将旅顺大连及附近的辽东半岛的租借权,与关联租借权及其组成部分的一切权利、特权及利益,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带的一切公共建筑和财产,均让与日本。这一移让的实施是根据如下的明确约定,即日俄两国约定,除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带外,应自“满洲”撤兵,并将满洲全部认真交还满清政府单独治理,此外日本应充分尊重在租借地中帝俄臣民的财产权。同时,俄国以满清政府的承认为条件,将长春旅顺闻的铁路及一切支线和所附属的一切权利、特权及财产,让与日本。这一移让是根据如下的约定,即日俄两国对于所属铁路都只能专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决不能为战略目的而使用。日俄两国同意,关于此一移让须获得满清政府的同意;并同意满清政府采取其他国家所常采取之开发“满洲”工商业之措施时,不得加以阻挠。
  俄国将北纬五十度以南的南库页岛及其邻近岛屿割让给日本。这一割让是根据如下约定,即日俄两国在库页岛及其附近岛屿上都不得建筑要塞或此类军事工程,并须维持宗谷海峡和鞑靼海峡的自由航行。
  在朴资茅斯条约附属议定书中,俄日两国保留了双方在满洲铁路沿线设警备兵,但每十五公里不得超过十五名的权利。

  北京条约

  根据一九〇五年的北京条约(即指所谓“中日新订东三省条约”——译者),满清政府同意(应读被迫)将俄国在“满洲”的权利与财产让与日本,但不同意设置铁路警备队的规定。依据日本和满清政府在一九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订立的附属协定,即该条约附属书所说,日本鉴于满清政府所表示的“恳切希望”,当俄国同意撤兵或当“满洲”治安恢复时,日本同意尽速撤退其铁路警备队。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日本在一九〇六年八月设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公司的股东只限于日本政府或日本国民。设立该公司是为了代替管理长春旅顺铁路的原“东清铁道会社”。这公司不仅有权管理从俄国取得的铁路及其附属事业,并且有权管理日本在满洲新设的铁路或企业,实际上新设的铁路或企业就归它来管理。不仅这样,并将租借地和铁路附属地带属于政府的某些行政权也交给了它。总之,它的设立,是为了管理在满洲的日本政府的权益(应该为侵略果实),而成为日本政府的机关。
  该公司违反朴资茅斯条约的规定,在章程中竟规定租借地日军司令官关于军事事项有对公司发布命令和指令的权限;如军事上有必要时,并有对公司业务发布命令的权限。

  在中国的所谓“门户开放”政策

  【英文版并无“所谓”字眼,“门户开放”也未加引号,下同——OCR注】
  在华的所谓“门户开放”政策,是美国在一八九九-一九〇一年间义和团事件时最初宣言的,其中说:
  “美国政府的政策,在期望中国之永久安全与和平,维持中国领土及行政上之完整,保护诸友邦条约上国际法上之一切权利,且为世界觅取拥护在中国全领土上平等公平贸易的原则。”
  包括日本在内以及有关各国,都同意了上述宣言的政策。这个政策就成为所谓在华“门户开放”政策的基础。这样产生出来的“门户开放”政策,在以后二十年间成为非正式约束各国的基础;到一九二二年在华盛顿缔结九国公约时,终于具体化为条约的形式。

  一九〇八年的日美同文通牒

  一九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当日本政府与美国政府交换关于在中国和太平洋地区的“门户开放”政策的同文通牒时,日本承认了在这些地区中的“门户开放”政策(附件乙一四)。
  通牒中的规定,在起诉书中所关联全部期间,都正式约束了日美两国。由于交换该通牒,两国同意了下列各点:
  (1)两国政府所采政策,均无侵略色彩,而系致力于太平洋上自由与和平的商业发展,并以维持太平洋区域的现状及在中国工商业机会均等原则为目的。
  (2)两国政府相互尊重在上述区域内的他方属地。
  (3)两国政府具有决心,运用一切和平手段堆持中国之独立与完整及在华工商业机会均等之原则,借以保持列国在满清帝国的共同利益。
  (4)万一发生足以威胁维持现状的事件时,两国政府应将其所拟采取的措施通知对方。

  朝鲜的合并

  日本在一九一〇年并吞朝鲜,从而间接扩大了日本在中国的权利。于是在东北的朝鲜移民成了日本帝国的臣民。在东北的朝鲜人数,一九二八年一月一日约达八十万人。

  中日两国主张的对立

  如大家所预料的一样,关于经营南满洲铁路和享有辽东半岛的租借权上,日本在华所行使的治外法权,不断引起了中日间的摩擦。日方主张,经一八九八年条约加以增补的一八九六年的条约,其中凡满清政府让与俄国的一切权利与特权都已被日本所继承。又其中权利之一是在铁路附属地带内的绝对和独占的管理;在那一地带内日本具有管理警察,征税、教育、公共福利等等广泛行政权。中国方面不承认对该条约作这样的解释。日本又主张在铁路附属地带有设置警备队的权利,而中国则否认这种权利。
  日本铁路警备队所引起的纠纷,还不仅止于铁路附属地带内警备队的驻扎与活动问题。这些警备队是日本的正规军,他们经常到铁路附属地带以外实行演习。这些行为,使中国政府和人民特别憎恨,认为这在法律上是非法的,并且因此而成为引起不幸事件的根源。此外,日本又主张在“满洲”有设置领事馆警察权,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满洲里等都市日本领事馆管辖区域和很多朝鲜人聚居的所谓间岛地区,都设置警察,附属于当地日本领事馆和领事分馆。日本硬说这种权利是治外法权的当然结果。

  二十一条要求、一九一五年的中日条约

  一九一五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了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要求”,结局在一九一五年的中日条约中规定日本臣民可以在“南满洲”自由居住往来和经营任何种类的工商业。这是一项重要而例外的权利,除日本外,在条约港以外的中国领土上,其他国蒙的人民都没有享有这种权利。并且,该条约中的“南满洲”一语,后来又被日本解释为包括着“满洲”的大部分。该条约又规定了日本臣民在“南满洲”为建筑王商业和农业所需用的房屋,可以商租所需土地。
  在缔结该条约时,两国政府在所交换的公文中对“商租”一语曾给与定义。据中国方面的解释,这定义的意思是长期租赁不得超过三十年,并附带有条件延长的权利;但是日本方面解释,它的意思是长期租赁不得超过三十年,并附带无条件延长的权利。
  此外,该条约规定日本占有关东州租借地(辽东半岛)的期限延长为九十九年,日本占有“南满铁路”和“安奉铁路”的期限均延长为九十九年。
  中国方面不断主张该条约没有“基本效力”。在一九一九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要求废除该条约,因为它是“在以战争相威胁的日本最后通牒强迫下”所缔结的。在一九二一-一九二二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了“关于该条约的公平合理及其基本效力”的问题。又在一九二三年三月关东州最初二十五年租借期限将要满期的时候,中国再向团率提出废除该条约的通告,其中说:“一九一五年的条约和通牒,在中国经常为舆论所指责”。因为中国主张,一九一五年的条约缺乏“基本效力”,所以关于“满洲”的各项规定,除情势上使它可以实行者外,其他都拒绝予以履行。因此日本方面表示非常不满,他们反认为中国侵犯了日本在条约上的权利。

  一九一七-一九二〇年协约国的对苏干涉

  第一次世界大战,更给与日本在亚洲大陆增强地位的机会。
  一九一七年俄国爆发了革命。一九一八年日本参加协约国的协议,根据该项协议各国应派遣七千以内的军队到西伯利亚去“保护”帝俄军队将来可能需用的军需品,帮助俄国人组织其本身的“防卫”,并援助在西伯利亚的捷克斯洛伐克军队的撤退。

  一九二五年的苏日北京条约

  苏日关系由于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日缔结了在北京签字的,规定着苏日联系基本原则的条约,终于获得了暂时的安定。在起诉书中所关系的整个期间,日本均须受该条约的约束(附件乙一五)。由于缔结了这个条约,当事国都郑重承认:
  (1)两缔约国的愿望和意向如下:维持相互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充分尊重在本国管辖权内自由决定本国生活方式之国家的当然权利,制止本身从事或一切在彼等政府内担任任职务之人员,及一切受被等财政资助之团体,作任何足以危害缔约国,任何一部领土内秩序与安全的公开或秘密的活动。
  (2)两缔约国并协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准许
  (甲)自称为对方任何一部领土之政府的团体与集团或
  (乙)任何正为此类团体或集团从事政治活动的他国人民,居留于其管辖之领土内。
  (3)两缔约国之人民享有进入他方领土国内旅行、居住之完全自由,不仅经常享有人身与财产的完全保护权并享有在这些领土内从事通商、航海、产业及其他和平业务的权利与自由。

  一九一九年的和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随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凡尔赛以同盟国及协约国为一方,以德国为他方的和约签字而告终(附件乙一六)。一九二〇年一月十日德国缴出批准书后,这个条约于是生效。同盟国及协约国,由主要的同盟国及协约国和其他二十二国组成,其中包含有中国、葡萄牙和暹罗【英文版为“Thailand”——OCR注】。所谓主要的同盟国及协约国,在这个条约中所指的是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除美国、苏联和荷兰以外,这个条约是由日本以及提出起诉书各国以国家名义所批准的。
  在凡尔赛条约中除其他事项外,还包含以下的条款:(1)
  国际联合会盟约——这是条约的第一部。由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组成之;(2)德国对主要的同盟国及协约国,放弃其海外殖民地的一切权利和权限,这是第一百十九条;(3)关于所放弃的原德国属地的委任统治规定,这是第二十二条;(4)禁止使用窒息性毒气及其他瓦斯的宣言,这是第一百七十一条;(5)批准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海牙签字的鸦片条约,以及规定由国联对于买卖鸦片及其他危险药品的协定施行作一般监督,这是第二百九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
  在起诉书中所关联到的全部期间,日本均须受凡尔赛条约各项规定的约束。但因日本政府在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曾依据盟约第一条的规定,通告了退出国联的意向,于是日本根据该条约所可免除的义务就不在此限。但这一退出到一九三五年三月二十七以后,始能生效。并且,这对于凡尔赛条约其亲部分的规定,也不发生影响。

  国际联合会盟约

  由于日本批准了凡尔赛条约,所以自然就批准了国际联合会盟约,并成为该会会员之一。其他二十八国也因批准了盟约,而同样成为该会会员。除美国,苏联和荷兰外,提出起诉书各国全都包含在内。虽然荷兰和其他十二国,没有在和约上签字,可是从最初起就加入该会,而苏联后来也成为该会会员。在不同期间加入规约的会员有六十三国。
  根据该盟约的条款,在日本所同意的各种事项中,包含下列各点:
  (1)为维持和平起见,必须将军备减至最少限度,以适足保卫国家的安宁为度;并且日本为协力减缩军备,关于军备问题应互相交换最诚实最完备的情报。
  (2)日本应尊重并保持所有联合会各会员领土之完整,及现有政治上之独立。
  (3)倘与联合会其他会员发生争议时,日本应将此事提交国联理事会或仲裁裁判,非俟仲裁裁判官判决或理事会报告调查结果三个月内,决不诉诸战争。
  (4)如日本违反该盟约而从事于战争,当然应视日本为对于所有联合会其他会员有开战行为。
  (5)联合会会员所订的一切国际协定,未送国联秘书厅登记以前,不生效力。
  由于战争的结果,脱离各战败国主权的殖民地和领土,在当时尚不能自立者,日本对之曾同意了以下各点:
  (1)以此等人民之福利及发展作为文明之神圣使命;
  (2)将此等殖民地和领土,置于代国联实施委任统治之责的先进国监护权下;
  (3)在委任统治地,禁止建筑要塞或设立陆海军根据地;
  (4)并对联合会其他会员之通商贸易,确保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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