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星期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译本 连载(6)

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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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军部的支配和战争准备

  序论

  在与起诉书中大部分相关联的日本历史时期发生接触时,首先必须研究一下这时期中的日本国内政治史。自一九二八年以来,日军不断侵略各邻邦的领土。本法庭对于这些侵略历史以及榨取这些占领区资源的问题是必须加以处理的。但本法庭最重要的任务是在这种非法攻击范围内来判定其中的个人责任。这一责任是不能只从日本国外活动的研究下判断的。实际上,“为什么会这发生这些事情?”和“谁应对这些事情的发生负责?”对于这类问题,经常是只有明白了当时日本国内政治的历史时才能得到解答的。
  此外,如果我们首先从研究日本国外活动着手,那么我们在研究中会发现出来这还不可能彻底地理解这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的时期及其发展方式与范围的抉择,常常显出不只是由于国外的情势,而且是由于国内环境的支配。由于这些理由,我们现在首先要加以研究的,是大大支配了和说明着日本海外行动的日本国内政治的发展。
  这儿所研究的时期中的显著特征,是军部及其支持者,在日本政府内部逐渐上升到异常有力的地位时,使其他政府机关,无论是国民所选举的代表,无论是内阁的文职大臣,无论是枢密院或天皇侧近者中的文职辅弼人员,后来对于军部的野心都不能够作任何有效的制止。无论是在日本纯军事问题上,无论是在内政外交问题上,军部及其支持者的优越权势,既不是一下子获得的,也不是未经发生种种妨碍其实现的事件,但在最后终于达到了它的目的。在军部占优越地位而达予顶点的政治斗争中,首要人物所遭遇的变化无常的命运,对于许多国外所发生的事件都给它以说明。所以日本的军事冒险及其准备是随着日本国内政治斗争中变化无常的命运而起落浮沉的。

  “皇道”和“八紘一宇”的“原理”

  日本帝国的建国时期,传为公历纪元前六百六十年。据日本历史学家说,传当时曾由初代天皇的神武天皇布发过一项“诏勅”。在这个文件中,出现了两句古典的成语,后来日积月累给它加上了许多神秘的思想和解释。第一句是所谓”八紘一宇“,它的意义是把全世界各地结合起来置于一人的统治之下,或者是把全世界台并成为一个家族。而这就是所谓“帝国建国的理想”。
  但就文字上的传统意义说,只是所谓一般的人道原则终必普及于世界而已。行为的第二原则,是所谓“皇道”的原理,就文字上说,是“皇道一体”这句古代成语的简语。实现“八紘一宇”的途径就是经由天皇作仁慈的统治。于是“天皇之道”——“皇道”或“王道”——就是道德的概念和行为的准则。“八紘一字”是道德上的目标,而对天皇的忠义则是达到目标的道路。
  这两项观念在明治维新后又与皇室相结合起来了。明治天皇在一八七一年发布的“勅语”中就是宣述这些观念。当时这些观念被表现为国家组织的核心及对于日本国民爱国心的号召。

  大川鼓吹这些“原理”

  在一九三〇年前十年间,凡主张扩张领土的日本人,就以这两项观念为理由而主张扩张领土。此后许多年间,在“八紘一宇”和“皇道”的名义下,不断提倡采用军事侵略方法,于是,这两个观念显然成了用武力支配世界的象征。原属被告之一,审讯中发了狂的大川博士在一九二四年曾出版一书。大川说:因为日本是大地上最初成立的国家,所以统治万国国民是日本的天命。他主张日本占领西伯利亚和南洋群岛。在一九二五年前后,他预言东方和西方间将发生战争,而在这个战争中日本大概是亚洲的战士。在一九二六年,他主张日本为了完成这个“崇高的使命”,必须发挥强烈的国家主义精神。他组织了一个国家主义团体,鼓吹“解放”(应读奴役)有色人种和主张世界的道德统一。他常常应参谋本部的邀请,拿这类话向他们演讲。

  在田中内阁下陆军的抬头

  一九二七年四月,当田中(义一)就任总理大臣后,对外扩张主义者获得了初步的胜利。新内阁决定对称为“满洲”的那部分中国领土,实行和平侵入政策。田中主张递过与中国“分裂派”头目的交涉来建立日本在“满洲”的霸权;但是关东军内部分子却不能忍耐这种政策。所谓关东军就是根据朴资茅斯条约,为保护包含着南满铁路在内的日本利益而驻“满”的日本部队。一九三八年四月,关东军的一部分分子谋杀了田中的交涉对手张作霖。
  而张作霖是东三省中国军队的总司令。
  田中本想处罚对谋杀案负有责任的陆军将校并曾作此努力,但参谋本部在陆军大臣的支持下进行反抗,而这一反抗竞大获全胜。陆军蔑视政府。同时中国方面的反抗也大为增长。日本内阁因为军方支持者的离心离德,于是威势太减。
  一九二九年四月,大川掀起了一个群众运动,企图把“满洲”问题从政府手中抢出来。参谋本部受了大川的胜利的鼓舞,不久就和他合作起来。为了唤起关于这一问题的舆论,并向日本各地派出了有能力的宣传家。
  面对着这种反对和“满洲”的继续混乱,田中内阁乃在一九二九年七月一日辞职。

  滨口内阁时期的对外扩张宣传

  当滨口(雄幸)继田中任总理大臣的时候,币原(喜重郎)男爵重任外务省大臣。在田中内阁以前的数任内阁中,币原是最早提倡所谓国际友好、 “自由主义政策”的代表人物。因此他的回任成了对陆军方面武力扩张计划的一种威胁。大川在参谋本部人员的支持下,竟进行挑战并继续从事他的宣传运动。他主张“满洲”必须脱离中国而由日本统治。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结束白种人对亚洲的统治,而代之以基于“王道”原理所创造的国家。那么日本将掌握亚洲各民族的领导权并将白种人驱逐出亚洲。于是,在一九三〇年,“皇道”已经意味着日本统治亚洲及与西方战争的可能性。
  陆军当局立即响应大川,并由陆军将校开始作太规模的宣传,传播下列主张:“满洲”是日本的生命线,日本必须进入“满洲”,发展它的经济和产业,并防范苏联。一九三〇年六月,当时关东军参谋之一的板垣大佐,赞成用武力在“满洲”建立一个新国家。他重复着大川所说的话:这样的发展是符台“王道”的,并且会导致亚洲各民族的“解放”。

  桥本和一九三一年的三月事件

  在一九三〇年全年中,滨口内阁采取着紧缩政策,这种政策使军阀益增反感。陆海军的预算被削减,常备军的数额被缩小。
  在强烈的反对下,批准了海军军缩条约。于是,在少壮海军将校和各国家主义团体中,很有些人愤慨不满。一九三〇年十一月,滨口总理大臣被暗杀且负重伤,但内阁仍旧在币原男爵“自由主义”的领导下继续维持着。
  于是,“自由主义”就成为陆军愤恨的主要对象。因此在一九三一年三月,策划了一个打倒它的阴谋,这就是所谓三月事件。这是由大川和桥本所策划的共同计划或阴谋,他们的目的是引起叛乱并借叛乱宣布戒严以便成立军部内阁。这个计划曾得到参谋本部的支持。军务局长小矾(国昭)中将,是共同计划或阴谋的教唆人。但因宇垣(一成)拒绝做预定的新总理大臣,于是这一共同计划或阴谋,终于失败。
  一九三〇年一月,桥本从土耳其回日本时,他满怀尽是欧洲独裁制度方法的知识并沉醉于欧洲的独裁制度。一九三〇年九月,他和他的同僚们即参谋本部高级将校们组织了一个团体,计划着如终属必要将以武力完成国家的改革。这个活动的结果就是流产了的一九三一年的三月事件。
  桥本的工作与大川的活动是相辅而行的。在他的笔下,“皇道”同时就是“军部独裁之道”。他承认他曾告诉大川说引起军部愤慨的议会必须打倒。大川也曾告诉宇垣说:必须排除既成政党而用军政来显扬皇威。这就是所谓“昭和维新”的工作,而“昭和”则是现在的天皇年号。
  根据日本宪法,陆海军大臣与总理大臣居于同等地位,可以直接接近天皇。参谋总长和军令部部长都直接对天皇负责。因此,从历史上看,“皇道”即“军道”的主张是有所借口的。
  一九三一年的三月事件虽然失败了,但给以后的发展打开了先例。由于陆军煽惑引起了对裁减军备和自由主义主张者的极大公愤。于是这类不满分子中的一人,竞至暗杀了“自主主义者”
  的总理大臣滨口。在某些方面的人并认为裁减陆海军计划就是内阁对军事问题的非法干涉。将对于天皇的忠义的“爱国热情”转移为服务于军国主义者的目的这种军国主义者的宣传,曾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

  若槻内阁和“九一八事变”

  一九三一年四月十四日,若槻(礼次郎)继滨口任总理大臣,在他的内阁下,内阁和陆军采取了相反的政策。留任为外务大臣的币原,竭力从事于和平解决“满州”问题的交涉,但陆军却积极的制造纠纷。终于,在一九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进攻沈阳。
  这就是后来有名的“九一八事变”的开始,并且终于设立了一个伪“满洲国”政府(英文版中并无“伪”这类感性词,下同。此处英文为“the separate government of Manchukuo”,直译为“分离的满洲国政府”。——OCR注)。这些事在后面将详加阐述。
  在这以前的五个月中,对于内阁的裁减军备和节约预算的政策,反抗极烈。桥本和他所率领的一群陆军将校,依然提倡用武力占领“满洲”。这一集团就是著名的“樱会”,其目的在从事“国家改革”。标榜国粹主义和反苏政策的黑龙会也在这时开始召集群众大会,而大川则继续从事于争取群众支持的运动。他说,陆军已完全不受统制,内阁完全唯陆军之意是从,只是时间问题。松冈洋右当时是“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一名职员,他和大川一样曾著书支持这种人所周知的论调,即“满洲”无论在战略上或经济上都是日本的生命线。
  大川与桥本以及由桥本所率领的“樱会”共同煽动了“九一八事变”。参谋本部依从土肥原大佐的劝告,批准了这个计划。
  土肥原和板垣大佐,都是关系军参谋部的部员,他们在这个攻击的计划和实行上,全担任了重要的任务。
  南(次郎)陆军中将是田中内阁时的参谋次长,在若槻内阁时任陆军大臣。他与他前任宇垣相反,站在陆军方面反对他自己所参加了的“自由主义”的内阁。一九三一年八月四日,他向他部下的高级军官们说:“满洲”、蒙古和日本之间有密切关系;斥责主张裁减军备政策的人物;鼓励他们认真从事训练,以便能完全为天皇的大目标而服务。
  陆军中将小矶任军务局长时,虽曾暗中参与一九三一年三月事件的计划,但这时候却做了陆军省次官。陆军大臣南次郎虽然站在陆军方面赞成占领“满洲”的陆军计划;但对于内阁和日皇的意见仍稍有顾忌。若槻内阁对于陆海军预算继续采取着削减的方针。一九三一年九月四日,关于军事预算,陆军大臣南(次郎)和大藏大臣并上(准之助)间,在实质上获得了一致的意见。因为南同意了这项措施,于是立即遭遇了小矶的激烈责难,终于使南和井上间所达成的协议归于无效。
  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四日,东京方面得知了陆军对“满洲”和蒙古的这项计划(指发动“九一八事变”的计划——译者)。当天,天皇吩咐南(次郎)必须制止这些计划。于是南就在东京陆军首脑部及其他人物出席的会议上传达了这项吩咐并决定放弃这项计划。南又写了一封信给关东军司令官,命令他放弃这个阴谋。这封信直到“九一八事变”发生后,才被送达。派往沈阳递送这封重要书信的使者是建川(美次郎)少将。这正如我们在论及“九一八事变”时所了解一样,在事变爆发以前,建川好象是有意延迟送达这封书信的。
  一九三一年九月十九日,即“九一八事变”第二天,由南向内阁报告了这件事,他竟把这件事称为正当的自卫行为。

  若槻内阁时代陆军权力的巩固。

  若槻立即发出训令,不得再把事态扩大,并对陆军不能完全实行政府政策表示忧虑。五天以后,即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内阁正式决议,否认日本在“满洲”有任何领土野心。
  陆军对于劝诱天皇来支持内阁的对“满”政策一事,曾表示愤慨。并且南违反了他对总理大臣的保证几乎每天报告陆军的进展。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他提出派遣朝鲜驻军到“满洲”去的计划,但总理大臣不赞成采取这种行动。一九三一年九月三十日,南又要求派遣增援部队,首相再度加以拒绝。在通过内阁决议的一周以后,参谋总长警告若槻,关东军也许被迫还要进展到长江流域,关东军恐不能容忍外部对其特权的干涉。
  在一九三一年十月,桥本和他的“樱会”共同计划了一个新的共同计划或阴谋。他坦白承认了在“九一八事变”中他所起的作用。“九一八事变”的目的,不仅是基于“王道”,在“满洲”十月阴谋就是为达到后一目的的计划。即计划用军部的“苦迭打”来破坏政党政治,而树立同情陆军政策的内阁。
  但阴谋被暴露,并且由于南的命令而放弃了这个计划。但是在一九三一年十月和十一月中,在“满洲”继续着与内阁方针背道而驰的军事行动。并且散布着这样的谣传,如果内阁继续拒绝合作,关东军会宣布独立。面对着这样的威胁,“自由主义者”中稳健分子的抵抗就被攻破了。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九日,陆军大臣向枢密院报告了“满洲”的情况。这时对陆军行动的反对就只限于它对日本与西方各国可能发生的有害影响了。南也认为日方的正式保证与陆军行动间的背驰是不幸的事情。但是,他发出了一个尖锐的警告,关于陆军的军纪问题决不容许局外人进行干涉。
  三天以后,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若槻承认他的内阁没有统制陆军的能力,宣布辞职。他说,关于“九一八事变”,尽管内阁有加以阻止的决定,但它仍然在继续扩大。他决定放弃组织一个可以统制陆军的联合内阁的希望,并且虽非所愿,但也只有放弃币原的政策。因为币原不肯让步,所以若槻只得提出了内阁的辞呈。
  陆军达到了在“满洲”进行征服战争的目的,这就显出了它比日本内阁更有权势。

  犬养内阁时代对“满洲”的侵略

  统制陆军的企图,现在轮到原系反对党的政友会了。当犬养(毅)奉命组阁的时候,天皇曾指示他:不希望日本政治完全由陆军支配。政友会中有着极端亲军部的一派系由森(恪)所领导,并且森还做了新内阁的书记官长。但是犬养立即采取了限制关东军的活动及逐渐从“满洲”撤兵来与蒋介石进行谈判的政策。
  本来是指名阿部大将为新内阁陆军大臣的,但因许多陆军青年军官,拿阿部既不了解他们的感情又不同情于他们的感情为理由,反对这一任命。由于他们的坚持,犬养于是任命荒木(贞夫)中将为陆军大臣,并相信他大概可以统制陆军。
  关系军司令官本庄(繁)中将,早就计划着在“满洲”建立一个受日本统治的伪国家,曾为此派板垣大佐为密使赴东京活动并获得了陆军大臣的支持。
  犬养与蒋介石所开始了的秘密交涉,终于被森和军阀们知道了。森于是把陆军的愤慨情形告诉犬养的儿子(即犬养健——译者)并加以警告。因之交涉虽然很有希望,但总理大臣仍不得不中止了它。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下旬,即内阁就任两周以后,召开了御前会议;会后立即由荒木、陆军省、参谋本部,计划了在“满洲”的新攻势。犬养请求发出从“满洲”撤退的敕命但被拒绝了。板垣大佐又暗示关东军的计划是一面使傀儡统治者上台,一面掌握着伪国家的行政。新总理大臣统制陆军的计划,在数周间就告失败了口
  按照陆军所计划的一样,在“满洲”开始了新攻势。另一方面,在东京,由军事参议官南(次郎)向天皇进言,说“满洲”
  是日本的生命线,必须在这儿建立伪国家。一九三二年二月十八日,宣言伪“满洲国”独立;一九三二年三月九日,公布第一次的组织法;三天以后,“伪国家”要求国际的承认。一个月后,一九三二年四月十一曰,犬养内阁终于承认了这一既成事实并讨论日本对伪“满洲国”的指导计划。

  对政党政治的进攻和暗杀犬养

  在一九三二年春季,桥本和大川分别进行着排除日本“民主”政治的所谓国家改造或改革的准备。一九三二年一月十七日,桥本发表了主张改革日本议会制度的新闻记事。他提出了民主政治与日本建国原理不能相容的论调。他说,必须把既成政党当作赎罪的羔羊,并且为了建设明朗的新日本,必须消灭它们。
  大川组成了一个新团体。这个团体以所谓“神武会”为名,神武天皇据传是日本帝国的创始者,又是“皇道”和“八紘一宇”传说的提倡者。这个新团体的目的,是发扬日本精神,发展国家主义,鼓舞日本人做东亚的指导者,打倒既成政党,实现按国家主义组织政府的目的;及以增进国力的海外发展为目的来计划如何统制日本产业的开发。
  虽然犬养内阁在“满洲”问题上让了步,但是内阁中的“自由主义分子”,对于大川和桥本所主张的国内改革的形式,仍然进行着反抗。犬养赞成削减陆军预算,反对日本承认伪“满洲国”。通过犬养的儿子,森多次警告犬养说他对军阀的反对将危及他的生命。两者间的分裂,即军国主义者与仍然信仰内阁统治的人们间的分裂,无论是对于内阁,或对于陆军本身,都有影响。
  亲军部派由陆军大臣荒木领导,被称为“皇道派”——即“皇道”“原理”的支持者。
  一九三二年五月,犬养发表演说,赞扬民主主义,斥责法西斯主义。一周以后,他在他的官邸中被暗杀了。暗杀是由两个海军军官实行的,桥本是这个阴谋的参加者。
  于是近卫(文麿)公爵、原田男爵和其他人等集议因此所引起的事态。内大臣秘书木户,陆军次官小矶中将,军务局的铃木(贞一)中佐,都出席了会议。他们一致同意,犬养的暗杀,直接起因于他的拥护政党政治。铃木认为如果仍由政党人物任首揆来组织新内阁,恐将发生同样的事件,因此,他主张组织联合内阁。

  斋藤时代的战争准备

  一九三二年五月_十六日斋藤(实)内阁成立,斋藤企图调和内阁与陆军间的矛盾。他想由内阁统御军部并一般地实施节约,包括削减陆军预算在内。另一方面内阁承认了对伪“满洲国”的陆军政策,决定将“满洲”置于日本的支配之下而促进其经济上、产业上的开发。荒木大将依然是陆军大臣,一九三三年二月任陆军次官的小矾中将也依然留任。
  新内阁的关于伪“满洲国”的政策,使日本无法避免与西方各国关系的恶化。但是,陆军仍然置内阁中的反对于不顾,依旧准备着对苏战争和对华的进一步侵略。
  早在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已计划将中国的热河省包括在“伪国家”之内。于是,在一九三二年八月声明热河是伪“满洲国”
  的一部分,同月,小矶因为出任关东军参谋长,所以脱离了东京方面的职务。
  在一个月前,即一九三二年七月,莫斯科的日本陆军武官报告说:因为对苏战争不可避免,必须把最大的重点放在对这个战争的准备上。他认为国际联盟的挚肘,中国的抵抗和美国的态度,对于日本在亚洲大业的完成,是更进一步的障碍。他相信对中国和对苏联的战争是无可逃避的结果,对美国的战争也有可能性,日本对此必须有所准备。
  日本延至六个月后承认了伪“满洲国”,即一九三二年九月由枢密院作了决定,认为此项措施所引起的国际反响是不足惧的。由于枢密院的承认于是关东军所建立的傀儡政权和日本之间,就缔结了协定。并且认为,为保证扩张日本在大陆上的利益,这是一个适切的措置。在这个协定的规定下,“伪国家”给日本的一切权利以保证并约定供给关东军所需的一切设施。日本对伪“满洲国”的“负担”,是承担它的“防卫”和“维持治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职,都保留给日本人,一切的任命,必须得到关东军司令官的批准。
  按照这个协定,小矾以关东军参谋长的地位,制定了一个日“满”两国经济“共存共荣”的计划。其中为两国应组成一个经济集团,在最适当的土地上,进行产业开发,由日本陆军统制思想运动;目前不准有政党的存在以及必要时应断然使用武力。
  斋藤内阁就任后不久,陆军大臣荒木发表声明说,为建设伪“满洲国”起见,国际联盟的决议和日本以前所作的声明,对于日本已不能视为具有约束力。在一九三一年,国际联盟曾委派“李顿委员会”调查日本“干涉”“满洲”的情形。国际联盟在收到李顿委员会的报告后,发表了对日本在“满”行动和在华各地正在制造中的新事件的强烈谴责。斋藤内阁有鉴于对日本计划的这种反对,遂于一九三三年三月十七日决定发出日本意欲退出国联的通告。并在十天以后采取了这项措置。与此同时所采取的措施是拒绝外国人进入太平洋中的日本委任统治地。于是,日本违反条约义务,逃避外国监视而得以在太平洋上从事了战争的准备。
  这时候,在大陆上的军事准备,是直接针对着苏联的。一九三三年四月,军务局的铃水中佐宣称,苏联是绝对的敌人,因为,苏联企图破坏日本的国体。

  战争舆论的准备,荒木所洩露的陆军计划

  政治评论家认为在这时期中所发生的事件是日本所谓“新秩序”的基础。桥本承认他对征服“满洲”和退出国联的问题曾尽了一定程度的力量。据他自己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他自一九三〇年一月从欧洲回国时所筹谋的计划之结果。
  大川说:日“满”议定书确定了两国“共存共荣”的法律基础。他说,在日本国民灵魂中曾勃然涌起忧国之心。于是扫荡了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国家主义的倾向在国本达到了空前的高潮。
  大川并赞成日本退出国联,照他看来国联是代表盎格鲁·萨克逊优越性的旧秩序的。他说:日本一举克服了对英美的依存,这是在外交方面发挥新精神的胜利。
  一九三三年六月,陆军大臣荒木发表了一篇最重要的演说。
  在形式上这篇演说是对日本国民的爱国心作感情的倾诉并促使日本国民在非常时期来支持陆军。但是,其中明白显示了要用武力征服东亚的已定意图,而荒术把它和“八紱一宇”的传统目标同一化起来了。
  荒木为了煽动战争的感情,大大利用了大川在桥本所广为宣传的政治哲学。他说,日本是天长日久的,并且命定了要进行扩张。日本民族的真正精神是从混沌中寻找新秩序以实现理想世界和东亚乐土。
  荒木说这就有着新秩序和旧秩序的区别,因为全世界在国际联盟的领导下,正妨碍日本实现其神圣的使命。因此,这对于日本说就是非常时期。而从最近所发生的事件看来,必须准备全国的总动员。
  基于对国际情势的这种解释,荒木要求国民的支持。他告诉听众,伪“满洲国”的建设是重新唤醒日本国民精神之上天的启示。如果保持着囡“九一八事变”所引起的热情,就可以实现“新秩序”。民族精神的复兴,可以解决苦恼着日本的国际困难。因为战争是否发生的问题,最后将依赖于国民的精神力量。
  荒木说:国民应该走的道路就是“天皇之道”,而日本的军队就是天皇的军队。因此,凡是反对宣扬“皇道”使命者,陆军就要和它作战。
  荒木还阐述了“国防”这一名词,这名词后来成为日本战争准备的基本原则。他说,“国防”不仅限于防卫日本本身,并且还包含着防卫“国家之道”,也就是维护“皇道”。因此,他明确地表示出来“国防”的意义就是用武力征服其他国家。在同时期中,荒木在他所写的文章中显示了陆军对蒙古的计划,并重行肯定日本决心粉碎任何反对“皇道”的国家。

  斋藤内阁时代的战争准备和天羽声明

  在以后数月闯,荒木的政策,获得了一般人的支持并得到了内阁的承认。在一九三三年九月左右,由于军事首脑部的努力,造成了对军缩条约的强烈反感。于是,普遍要求将当时的海军比率作有利于日本的修改;任何内阁,如果反对这种普遍要求,就要遭遇公众的反对。于是发表了日本有退出华盛顿海军军缩条约意向的通告。
  与此同时在对伪“满洲国”政策上斋藤内阁把荒木的“国防”原则,当作了最优先考虑的问题。一九三三年十二月确定了这项政策。两国在经济上应统一台作,在军费上应共同分担。伪“满洲国”的外交政策应以日本的外交政策为典范。两国的“国防力量”要增强到足以克服日本不久可能遭遇的国际危机的程度。关于九国公约中门户开放的规定,只在与“国防”要求没有抵触的范围内才加以遵守。
  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关东军进行了日本一旦对苏战争时的作战准备和其他准备。在这两年间已将外务大臣币原的所谓“友好”政策完全抛弃了。
  一九三四年四月,以“天羽声明”的方式表示了对东亚的新政策。由外务省发言人向报界发表的这一非正式声明,引起了国际上的震惊,并立即由斋藤内阁加以否认。但这和一九三三年中内阁的各项决定是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与十个月前的陆军大臣荒木所说的政策是大致相同的,只不过是使用较和缓的言词来加以重述而已。
  声明中说,由于日本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它的意见可能与各国的意见不能事事一致。由于这种意见上的分歧,致使日本必须退出国际联盟。尽管日本希望与各国保持友好关系,但在维持东亚的和平与秩序上将按照日本本身的责任而行动。这是日本所不能逃避的责任之一,除中国本身外,其他国家是不能分担这个责任的。因此,中国为抵抗日本而求外援的任何企图,都要为日本所反对。

  斋藤内阁和冈田内阁时代的广田外交政策

  一九三三年九月十四日,在国际局势的紧张与日俱增的气氛中,广田就任了日本外务大臣。当内阁和陆军正计划和准备着“新秩序”的时候,他企图缓和西方各国的疑虑并故意掩饰缩小日本国策的侵略性质。一九三四年三月,他向美国保证说:他确信日美之间并没有根本不能和平解决的问题。
  一九三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天羽声明”发表了一周以后,广田想减低它的重大意义。他通知美国国务卿赫尔说,这项声明并未经他批准,且已造成错误的印象。他绝对保证日本毫无意思破坏“九国公约”的规定来在中国觅取特殊权益。不仅如此,他的政府已决定对“九国公约”中“门户开放”规定的重视,有甚于日本在“满洲国”的备战要求。
  一九三四年四、五月间,又由驻华盛顿的日本大使给与同样保证。日本大使还承认日本政府对维持中国的和平与治安具有特殊的关心;但当回答赫尔的直接质问时,他却否认这句话意味着在东方的最高霸权或含有尽速取得通商优越权的意向。
  到了一九三四年,任何保证也不能隐瞒住伪“满洲国”实行石油独占的这一事实了。于是赫尔向日本抗议排斥美国的公司是违反条约上的义务的。一九三四年八月,冈田(启介)继斋藤为总理大臣后,外务大臣广田通知赫尔说,伪“满洲国”是独立国,所以日本对这问题没有任何责任。尽管伪“满洲国”是在关东军的控制之下,尽管石油独占是由于斋藤内阁“国防”政策所产生的直接结果,但美国以后所继续发出的通告,竟未能使日本承认它的责任。
  广田的表白和日本行动间的不一致,到一九三四年十三月时就更加显然了。就在那月设立了“对满事务局:当作日本政府统一调整对伪“满洲国”政策的机关。

2011年9月10日星期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译本 连载(5)

太平洋诸岛的委任统治

  德国对凡尔赛条约中所称主要同盟国及协约国,即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及日本,放弃其海外殖民地的一切权利和权限。虽然美国没有批准这个条约,可是关于美国在原系德国属地上的一切权利,却以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签字的美德条约加以确定。上述四国,即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在一九二〇军十二月十七日根据国际联合会盟约的条款并依据若干补充规定,同意将太平洋中赤道以北原属德国所领有诸岛的委任统治权交给日本。在这些规定中包台下列各点:
  (1)日本在委任统治诸岛内,禁止贩卖奴隶,并且不准强迫劳动,以及
  (2)在这些岛上,禁止建筑陆海军根据地和防御工事。
  日本接受了此项委任,占有了上述岛屿并开始了委任统治地的统治。因此,在起诉书中所关联到的全部期间,日本须受国际联合会盟约和一九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协定中所规定的委任统治条款的约束,并实际受其约束。

  一九二二年的日美委任统治条约

  美国虽未同意日本对原属德领诸岛的委任统治,但因与此等岛屿有利害关系,于是日美之间在一九二二年于华盛顿开始交涉此项问题。一九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条约成立,并经两国签字(附件乙一七),一九二二年七月十三日交换了批准书。因此,在起诉书所关联到的全部期间,日美两国均须受这个条约的约束。这条约在列举主要同盟国及协约国公认的委任统治条款后,其中还有如下的规定:
  (1)美国虽非国际联合会的成员,但须享有前述委任统治协定中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利益;
  (2)应尊重在此等岛屿之美国人的财产权;
  (3)日美间现有诸条约均适用于此等岛屿;并且当
  (4)日本向国际联台会理事会提出委任统治年度报告时须以副本送交美国。
  当交换该条约批准书的那一天,在日本政府递交美国政府的通牒内,曾向美国作如下保证,日本对于在此等岛屿及领水内寄泊的美国国民及船舶,将予以通常的礼遇。

  华盛顿会议

  当一九二一年冬和一九二二年春,在华盛顿会议中缔结了许多条约和协定。这会议就本质上说是-个裁减军备会议。它的目的不仅在依靠停止海军军备的竞争,并依靠解决威胁和平,特别是威胁着远东和平的其他种种困难问题来促进对世界和平的责任,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互相关联的问题。

  一九二一年的四国协约

  美、英、法、日关于太平洋中岛屿殖民地及岛屿自治领问题所缔结的四国协约,是华盛顿会议中所缔结的条约之一(附件乙一八)。该协约系于一九二一年十二_月十三日签字并经日本和其他签字国所批准。因此,在起诉书所关联到的全部期间,日本须受其约束。在该协约中,日本所同意的事项中包含下列各款:
  (1)日本尊重其他缔约国在太平洋中的岛屿殖民地和岛屿自治领的权利;
  (2)如因牵涉上述权利的太平洋问题引起纠纷,而未能借外交方式获得解决且可能影响缔约国间现有融洽状态时,日本应邀请其他缔约国共同举行会议,将整个问题提付讨论及调整。
  在该协约签字的那天,缔约国曾发表共同声明说:按照它们的意向与了解,这一协约并适用于太平洋上的委任统治诸岛(附件乙一八一子)。
  华盛顿会议的四国协约缔结国,在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又订立了补充协定(附件乙一八一丑),其中规定如下:
  “上述协约(四国协约)中所使用的‘岛屿殖民地和岛屿自治领’一语,当应用于日本的时候,仅包含库页岛南部,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在日本委任统治下的诸岛屿”。

  对荷兰和葡萄牙的四国保证

  在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缔结四国协约后,为了避免发生任何与该约精神相反的意见,该协约的签字国包括日本在内,都向荷兰政府(附件乙一八一寅)和葡萄牙政府(乙一八一卯)致送同文通牒,保证尊重在太平洋区荷兰的岛屿殖民地和葡萄牙的岛屿殖民地的权利。

  华盛顿海军军缩条约

  在华盛顿会议签字的互有关联的条约中,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也是其中之一(附件乙一九)。这个条约在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由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签字,后来,又经以上各国所批准。日本虽在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告废弃这个条约,但要到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才不受此约的约束。在这以前,起诉书所关联的全部期间,日本均须受这个条约的约束。在这个条约的前言中说:“期望对维持和平有所贡献和减轻军备竞争的负担”,所以缔约国缔结了这个条约。但为了促成这个条约的签订起见,曾对若干附属事项取得协议,并将这类协议载入条约之中。美国、英国及日本承认自签约时起,维持其下列领土或属地要塞及海军根据地之现状。
  (一)美国在太平洋上现有或将来取得的岛屿殖民地。但(甲)美国附近海岸、阿拉斯加、巴拿马运河地带沿海附近岛屿除阿留申群岛外;及(乙)夏威夷群岛不在其内。
  (二)香港及联合王国在太军洋上东经一百十度以东现有或将来取得的岛屿属地。但(甲)加拿大海岸附近岛屿;(乙)澳大利亚联邦及其领地;及(丙)新西兰不在其内。
  (三)太平洋上之下列岛屿殖民地。即:千岛群岛、小笠原群岛、奄美大岛、琉球群岛、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日本将来可能取得的太平洋上的岛屿殖民地。在该条约中明白地记载着,所谓维持现状意在使上列领土和属地,不得再建筑新要塞或海军根据地;不得因修缮或维持海军力而设法增加现有海军设备;并不得在上列领土和属地增增加海军防御。
  各缔约国同意仅保有在条约中所列举的主力舰。美国放弃在战舰建造上的优越首位,而且美英同意将条约中所列举的若干战舰加以废弃。其中对各缔约国主力舰排水总吨数的最高限度也有所规定,各国都同意不超过这种限度。对于航空母舰,也作了同样的限制。装备在主力舰上的大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装备在航空母舰上的大炮口径,不得超过八英寸;以后各缔约国所建造的任何军舰,除主力舰以外,不得装备口径在八英寸以上的大炮。

  九国公约

  在华盛顿会议上还签订了另一条约。如果蔑视这条约,那么在这次会议上所缔结的一群协定就不可能全部达到或实现其一般谅解与均衡关系。出席华盛顿会议的九国,在这次会议上除其他条约外还为了达到下述目的,签定了一个条约。所谓这项目的就是希望采取一项政策以安定远东的状况,维护中国的权利与利益(应读为侵略中国)。并以机会均等为原则,增进中国与各国的交往。这个条约,在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签字,后经下列诸国所批准,即:美国、英国、比利时、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葡萄牙(附件乙一十)。在起诉书中所关联到的全部期间,日本均须受这个条约的约束。
  由于缔结了这个条约,日本和其他缔约国在所同意的许多事项中,有下列事项:
  (一)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
  (二)给予中国完全无疑的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的巩固政府;
  (三)施用各国的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工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
  (四)不得因中国的状况,乘机营取特别权利和特权,而减少友邦人民的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的行动;
  (五)不得与任何一国或数国,订立足以侵犯或妨害以上所述原则的条约、协定、协议或谅解;
  (六)不得谋取或赞助其本国人民谋取:任何办法为自己利益起见,欲在中国任何指定区域内,获取有关于商业或经济发展之一般优越权利。任何专利或优越权,可剥夺他国人民在华从事正当工商业的权利,或他国人民与中国政府或任何地方官共同从事于任何公共企业的权利,致有破坏机会均等原则之实行。
  (七)对于各该国彼此人民间的任何协定,意在中国指定区域内设立势力范围,或设有互相独享的机会者,均不予以赞助;
  (八)尊重中国之中立;并且
  (九)缔约国之任何一国,无论何时,遇有某种情形发生,认为牵涉本条约夫定的适用问题,即应完全坦白通知各缔约国。
  因此,为实行在华所谓“门户开放”政策,各国签订了正式的条约。日本不仅同意、签字和批准了这个条约,并且出席华盛顿会议的日本全投代表还声明,日本极端赞同条约中所规定的各项原则。他说:
  “没有谁否认中国管理它自己的神圣权利。没有谁阻碍中国去实现它自己的伟大国运。”

  一九一二年的鸦片公约

  日本所加入的另一重要条约,不但与本案的争辩事项有关系,且特别适用于日本对中国的关系。这就是一九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海牙国际鸦片会议签字的鸦片公约及最后议定书(附件乙一十一)。这个公约除苏联外由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之代表签字及批准,在起诉书中所关联到的全部期间,日本须受该约的约束。此外,有四十六国签字和批准了这个条约,以后更有六国加入该约。为逐渐禁绝滥用鸦片、吗啡、高根(Cocaine)及由此等质料制成或提取之药物能发生或可能发生同样毒害的药品超见,所以各国缔结了这个签约。日本及其他各缔约国均曾同意下列各点:
  (1)日本应采取措施以逐渐切实禁止此类毒品之制造、贩卖及吸食;
  (2)对禁止输入此类毒品的国家,日本应禁止其输出;对限制输入此类毒品的国家,日本应限制取缔其输出;
  (3)日本应采取措施禁止此类毒品偷运至中国或在华的日本租借地、居留地,和租界;
  (4)日本采取措施与中国政府同时进行,禁止在中国的日本租借地、居留地和租界内贩卖和滥用这些毒品;
  (5)中国政府公布的为取缔此类毒品之贩卖散布的法令,日本为协助该法令的实行,应使其适用于居住中国的日本人民。

  国际联盟的第二次鸦片会议

  国际联盟第二次鸦片会议,因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公约(附件乙一十三)的签字,补充加强了一九一二年的鸦片公约。
  这一公约表现了缔约各国为禁绝非法赈卖及滥用鸦片、高根、吗啡及其他毒品所作的全面努力。这公约除美国、菲律宾、中国外,曾经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之代表签字和批准。并有其他四十六国明确加入。同盟国及协约国在凡尔赛条约第二百九十五条中规定,凡批准了这个条约的国家就算是批准了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的鸦片公约。凡尔赛条约第一部的国际联合会盟约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联今后委托联合会普遍监督贩卖鸦片和其他毒品等各种条约的实行。第二次鸦片会议,就是依据此类规定而召开的。在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的鸦片公约中规定了禁绝滥用鸦片及其他毒品之国联中央常务委员会的组织与机构。并且日本及其他签字国均同意了许多事项,其中包含有下列各点:
  (一)日本应制定法令,保证切实取缔鸦片的生产、分配和输出;并限制专供医药上及科学上之用的为公约中所指定的鸦片及其他毒品的制造、输入、贩卖、分配及使用。并且
  (二)关于鸦片公约中所指定之毒品的生产、制造、原料、消费、没收、输入、输出、政府消费等项,日本应每年尽量编制完全而正确的上年度统计书送交国联中央常务委员会。
  日本枢密院在一九三八年十一月二日决定停止与国联中央常务委员会继续合作。其所以如此决定,是因为国联斥责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并为阻止日本的行动授权各会员国依据规约对日本旅行制裁。这项决定的通告,就在同日送交国际联盟秘书处的秘书长。

  一九三一年的鸦片条约

  以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而闻名的第三公约,是一九三一年七月十三日在日内瓦签字的(附件乙一十三)。这个条约由日本及起诉书各国及其他五十九国或由日本及各国之代表签字、批准或加入。这个公约是补充前述一九一二年和一九二五年的鸦片公约,并使其更加有效。日本和其他缔约国均同意了下列各点:
  (一)关于这公约中包含的各项药品,在适用这公约的全国各地依照公约规定在医药上及科学上所需用的数量及输出方面所必要的药品数量,日本应按年编制估计书送交国联中央常务委员会。
  (二)日本在上述各地每年所制造的毒品,不得超过上述估计书中所载明的数量,并且
  (三)非遵照这公约的规定,不得将任何药品输入到任何缔约国的领土内,或从缔约国领土内输出之。

  交战法规

  关于国家人于交战状态和在交战状态中国家行动的法规,在起诉书所涉及的期间前二十年中,以及在一九二八年和一九三九年,曾反复被确定了。由于一九〇七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的结果,成立了十三种公约和一个宣言。这些都是在一九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签字的。斥责侵略战争为非法的凯洛格·白里安条约(巴黎非战公约),是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字的。此外,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日内瓦签订了两个重要的公约。那就是关于改善俘虏待遇公约和战地伤者病者待遇公约。这些协定不仅使缔约国负有从条约所产生的直接义务,并且也更明确了习惯法的轮廓。一九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某些公约的效力,由于公约中插入所谓“总加入条款”(general paticipation clause),使公约的直接义务大大减低。所谓“总加入条款”,是说仅当所有交战国均为该公约当事国时,条约才具有约束力。此项条款之严格的法律效力使公约的直接义务在任何一无关重要的非缔约国,在战争之初战争中途一旦加入为交战国时,就使条约的直接义务失去了约束力,把上列公约的规定当作具有约束力来遵守的义务也许因“总加入条款”或其他原因而被完全消灭;但是上列公约仍不失为国际法惯例的好榜样,本法庭当决定应如何适用习惯法来处理问题时,就拿它与其他一切可能获得的证据同时加以考虑。

  第一海牙公约

  一九〇七年海牙会议所决定的第一公约就是和平解决国际纠纷公约(附件乙一十四)。这一公约曾经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代表签字及批准,但英国、澳大剩亚,加拿大、印度和新西兰不在其内。此外,还有其他二十一国,也签字和批准了这个公约;后来,又有五国加人。至于没有批准这公约的起诉国,在其与日本之间的关系范围内,由于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在海牙签字于和平解决国际纠纷公约,因此依然须受这条约的约束。其所以如此,因为日本及上述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之代表,曾对以后的条约签字和批准。如此标题的公约,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包含“总加入条款”;所以,这些公约在起诉书所关联到的全部期间,作为条约的直接义务,日本须受它的约束。在日本及其他缔约国所同意的各种事项中,包含下列各点:
  (一)为了尽量避免在国际关系上诉诸武力起见,日本应竭尽全力以保证国际纠纷的和平解决;并且
  (二)如遇发生重大争论和纷争时,在诉诸武力前,日本应请友邦一国或数国出面斡旋或调停。

  凯洛格·白里安公约

  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字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即巴黎条约,斥责侵略战争并重复申述了一九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海牙公约中所明白提出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纠纷的“法”(附件乙一十五)。这公约,除苏联、中国和荷兰外,曾经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代表签字和批准。日本于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批准这公约,中国于一九二九年五月八日加入了这公约。荷兰则在一九二九年七月十二日加人这公约,苏联是一九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加入的。所以,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均在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前,确定的加入了这公约。此外,有八个其他国家签字及批准了它。在不同的时期内,另外还有四十五个国家也加入了这个公约。在起诉书所关联的全部期间,日本须受这个公约的约束。
  各缔约国并包括日本在内均宣言:彼等罪责恃战争以解决国际纠纷,并且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各缔约国同意:各国间如果发生争端,不论系何性质,因何发端,必须用和平方法来解决。
  在批准这个公约前,缔约国中的某些国家,曾声明保留行使自卫战争的权利,并包含自行判断在什么情况下有必要作这类行动的权利。任何法律,无论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凡禁止诉诸武力者就必需对自卫权有所限制。凡即将受攻击的国家,在自卫权中应包含着首先自行判断诉诸武力是否正当的权利。纵对凯洛格·白里安条约作最宽大的解释,自卫权并没有给诉诸武力的国家以最后决定其行动是否正当的权利。除此以外的其他解释会使这个公约成为无效。本法庭不相信当各国缔结非战公约时就是故意装腔作势而已。

  第三海牙公约

  各国在一九〇七年海牙会议中所缔结的第三公约,是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附件乙一十六)。这个公约,除中国外,曾经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一或日本及各国代表签字和批准。但中国则在一九一〇年加入了这个公约。包括葡萄牙和泰国在内共计有二十六国签字和批准了这个公约;后来,又有六国加入。在这个公约中没有包含“总加入条款”。这公约规定在缔约国两国或两国以上间发生战争时就应生效。在起诉书所关联的全部期间,日本均须受这个公约的约束。由于批准了这个公约,日本所同意的各种事项中包含有如下事项:
  “日本和其他缔约国间的敌对行为,除非事前有明白警告,不得径行开战,此项警告得为附具理由的宣战书或附有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

  第五海牙公约

  一九〇七年的第五海牙公约,是关于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权利义务的公约(附件乙一十七)。这个公约,除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印度、及中国外,曾经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代表签字和批准。但中国在一九一〇年加入了这个公约。包括泰国和葡萄牙在内共有二十五国签字和批准了这个公约;后来,又有三国加入了它。英国和其他十六个国家,虽曾签字于这个公约但并未经批准。
  这公约是包含着“总加入条款”的海牙公约之一。虽然由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英国的参战,使日本在条约上的直接义务,已不能适用于这次战争,但它仍然不失为国际法惯例的好榜样。当决定某事应如何适用习惯法而可援用这公约的规定时,就应将其与可能获得的一切证据同时加以考虑。
  日本在这公约所同意的各种事项中包含有:
  (1)中立国的领土不可侵犯;
  (2)禁止交战国的军队、军火,或军需品的输送队通过中立国;并且
  (3)中立国并无禁止(私人)为交战国的一方或他方输出或输入兵器、军火或其他一般可供军队或舰队使用品的义务。

  第四海牙公约

  一九〇七年的第四海牙公约,是关于陆战法规及惯例的公约(附件乙一十八)。关于陆战法规及惯例的规则,则作该公约的附件。这个公约,除中国外,曾由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代表签字和批准。包括泰国和葡萄牙在内的其他十九个国家,也签字和批准了这个公约。后来,又有其他两国加人了它。
  这个公约是包含有“总加人条款”的海牙公约之一。我们对这种条款所述及的意见,在这里也同样适用。
  正象这个公约的前言中所说的一样,缔约国协订这个公约及其附属法规,纯出于减轻战祸以符合人类福利和文明要求的愿望,故如军事情况许可时,应可作为交战者行动的一般准则。但认为当时欲拟定足以应付在实际上所发生之一切情形的法规,尚不可能。所以各国宣言道:缔约国并无意将不能预料的情况,因无明文规定,而一任军事指挥官独断妄行;在一更完备的法典编成行世前,凡遇有法规中未述及的情况发生时,一般居民和战斗员均仍然处于国际公法原则的保护之下,亦即在文明国间的惯例,人道的法则及人类良心的要求所产生的国际公法原则的保护之下。
  由于这个公约,在日本所同意的各种事项中包含着下列事项:
  (一)俘虏系在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在俘获者个人或部队的权力之下;俘虏必须享受人道的待遇,俘虏所携带的物品,除军器、马匹、及军事公文外,仍然为个人所有;
  (二)凡属于交战国军队的人员,不问其是战斗员或非战斗员,在被俘获的时候,都受俘虏的待遇;
  (三)除军官以外,虽然可以利用俘虏从事工作,但这种工作不能过度,也不应与作战行动有任何关系,对俘虏所做的一切工作,须付给工资;
  (四)在交战国间没有特别协定的时候,关于食品、宿舍和被服,俘虏所受的待遇应与俘获他们的军队相同;
  (五)在该国权力下的俘虏,须服从该国军队所施行的法规,及享受爱其利益的权利;
  (六)日本在战争开始的时候,就应设立俘虏情报处,俘虏情报处的任务是答复任何关于俘虏的询问,并且要为每一俘虏设立一“个人记录”,逐日加以记载,在这个记录中,应注明一切必要的重要事项,和其他一切有用的消息。
  (七)对于俘虏救济团体,为了使它们的人道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须给与一切的便利,并准许其代表进出战俘营,实行救济及其他工作;
  (八)禁止:(甲)使用毒药和有毒的武器;(乙)用欺骗的方法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丙)杀伤放下武器,或失去防御手段已自发投降的敌人;(丁)宣布不(对俘虏等)免死;(戊)滥用白旗,敌方的国旗或军用标志及制服,或日内瓦公约的特别符号;(已)非有军事上的迫切需要,毁坏或夺取敌人的财产。
  (九)当围攻与轰击的时候,对于宗教、艺术、科学与慈善所用的建筑物、古迹、医院、及病者、伤者收容所,应尽一切方法加以保全。
  (十)对都市或其他地方,在袭击成功以后,禁止加以抢掠;并且
  (十一)在战争中,对于家族的荣誉与权利,个人的生命与私有财产,以及宗教的信仰,仪节的奉行,应加以尊重。
  日内瓦俘虏公约有关俘虏待遇的公约是一九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日内瓦签字的(附件乙一二)。签字于这个公约国家达四十七国,此外有三十四国曾批准或加入该公约。这个公约除中国和苏联外,曾由提出起诉书各国或各国代表签字及批准。
  日本曾派全权代表参加这个会议,日本代表并曾在该公约上签字。但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以前,日本还没有正式批准这个公约。一九四二年初,美国、美国及其他各国曾通知日本,它们决定遵守这个公约,而要求日本表示对这个公约的态度并给与保证。日本于是由其外务大臣即被告东乡,对关系各国宣称和保证:日本不受这个公约的正式约束,但是对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俘虏,将“加以必要的变更”而用这个公约。由于这一保证,除因给与保证时所存在的且为关系各国所了解的特殊情况而不能如该条款的文句一般照办者外,日本应负履行这个公约的义务。就是在上述特殊情况下,日本仍应负尽可能如文句上一样来遵守适用的义务。这一保证的效果在此判决中,以后将作更详细的考察。
  这个公约正是一九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签订“陆战法规与惯例条约”时各缔约国所预期之“更完备的陆战法规的法典”。在这个公约的条款中曾规定说,它应视为附属于上述海牙公约“规则”的第三章。这个公约没有“总加入条款”,却包含着下列规定:纵然交战国中之一并非本公约的当事国时,本公约中的规定仍对参加了该公约的交战国具有约束力。
  在这个公约的各项规定中包含有下列事项:
  (1)俘虏系在敌国的权力之下,而不在俘获者个人或部队的权力之下;俘虏应受合于人道的待遇和保证,特别是使其不受虐待、侮辱和公众的侮辱;俘虏的人格和名誉有被尊重的权利;妇女应受合于女性的适当待遇;并且一切俘虏应由俘获国负担给养。
  (2)俘虏应尽速移送到战线以外的战俘营;但移送如果系步行的时候,每天不得超过二十公里的旅程,但为获得水和食物,需要更长的旅程时,不在此限。
  (3)俘虏可以拘禁;但是除了为治安和卫生上所必要者外,不得将他们禁闭或下狱。如果是在不卫生的地区或气候中所俘获者,应将其移送到较为适宜的地方。应采取一切卫生上的措施以保证战俘营的清洁和卫生。为了保证俘虏的一般健康状态,每月最少作医学上的检查一次。禁止以限制食物为集体惩罚办法。食粮的质量应与主要基地部队所用者相同。应供给俘虏自行烹调补助食品的设备,应供给充分的饮水。应供给俘虏的被服、衬衣、及鞋袜;对从事劳动者应供给工作服。备战俘营应设有俘虏受备种治疗所必要的医务室。
  (4)虽然俘虏应对俘获国的任何军官敬礼,但本人也是军官时,就只对于俘获国的高级或同级军官敬礼。
  (5)交战国可以使用健壮俘虏,从事劳动,但军官除外。
  俘虏中的下级士官只能做监视的工作。任何俘虏不得用于体力不能胜任的劳动。俘虏一日的劳动时间不得过度,并且每一俘虏每周应有连续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能用俘虏从事有害卫生的或危险的工作,并且劳动派出所必须与战俘营的待遇相同,尤其是关于卫生条件、食物、医药治疗等等。俘虏的劳动,必须付给工资。俘虏的劳动不应与作战行动有任何直接关系,特别是不应与制造和搬运各种军械或子弹以及运送军火给作战部队工作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6)俘虏可以收受食物和其他供给衣物的邮包。俘获国为了使俘虏救济团体的人道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应给以一切便利。
  (7)俘虏关于他们的拘禁状态有提出要求或请愿的权利。
  俘虏在任何地方都有向俘获国军事主管直接指定代表自己的代表者的权利。上项代表者被移转时,应给他与后继者交待未了事务的必要时间。
  (8)俘虏应该遵守俘获国军队内的现行法律、章程和命令。对于同样的行为,不得处以与俘获国军队的军人有不同的处罚。所有的体刑与不见日光地方的禁闭以及任何残酷的处罚,一概禁止。也不得因为个人的行为或怠忽而作集体处罚。
  (9)逃走的俘虏再被捕时,只应受纪律处罚。协助他逃走的伙伴,只能受纪律处罚。
  (10)对俘虏开始审判程序的时候,至少在开始审判以前,俘获国应通知受托保护国的代表;在判罪以前,必须给俘虏以辩护的机会;关于被控行为,不得强迫俘虏自认有罪。受托保护国的代表有权会审。俘虏的判罪应照俘获国本国军人办法,由同样的法庭,经同样的程序办理。所宣告的判决,应立即通知受托保护国;在宣告死刑时,必须在上项通知经过三个月后,才能执行。
  (11)交战国对于重病或重伤的俘虏,当他们恢复到可以移送的状态时,不问阶级与人数,负有送还其本国的义务。
  (12)在拘禁中死亡的俘虏,交战国应注意郑重埋葬,在他们的坟墓上须作应有的一切标志,并加以尊重和维护。
  (13)战争开始时,各交战国应设立俘虏情报局,情报局对每个俘虏须预备和保存一记录某些重要消息的“个人记录”,并将上项消息迅速传达给关系国。
  日本更对各交战国作了如下的保证。保证这个公约适用于被拘留的平民,当适用这个公约的时候,关于供给俘虏衣物、食品问题在交换条件下,可考虑俘虏和被拘留者国家的民族风习。

  日内瓦红十字会公约

  关于改善战地伤病者状况的日内瓦红十字会公约,也是在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签字的(附件乙一二十一)。这一公约曾由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以及其他三十三国或日本及各国代表签字和批准。这个公约,在起诉书所关联的全部期间,关于公约的直接义务方面日本和日本人民均须受其约束。这个公约,包含着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国都必须尊重的规定。在战时,如果交战国中之一没有参加这个条约时,它的规定对参加了该公约的交战国仍然有效。
  日本和其他缔约国,由于签字和批准了这个条约,在其所同意的各种事项中包含有:
  (1)凡军队所属的军人及其他正式随军服务的人员受伤或生病时,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加以尊重和保护。由收容他们在自己权力下的交战国,对他们不分国籍给以人道的待遇和看护。
  (2)在每次战役后,占领战场的一方,应搜寻伤者、死者,并防止抢掠和虐待。伤者和病者一旦落入敌人的权力下,即成为俘虏,并适用关于俘虏的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3)专门从事收容、输送、治疗伤者病者以及专门从事管理救护机关、建筑物的人员和随军教土,应受尊重和保护;当他们一旦陷入敌手时,不得以俘虏待遇,不可加以拘禁;并且应尽速把这些人员连同他们所携带的武器和器械送还其所属的军队。
  (4)流动救护队和固定救护所,应予以尊重和保护。如果一旦陷入敌手时,他们用于治疗伤者、病者所必要的建筑物、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不得加以没收。
  (5)只有这这个条约下有权受尊重、保护的人员、机关和建筑物,可以标志日内瓦公约中的特别符号。并且
  (6)交战国军队的司令官,有义务依据这个公约的一般原则,对上述各条的实施细目和规定中所遗漏的事项加以补充。

  第十海牙公约

  在海牙会议中获得协议并在一九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签字的第十公约,是将一九〇六年七月六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应用于海战的公约(附件乙一二十二)。这个公约,除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及新西兰外,曾由日本及提出起诉书各国或日本及各国代表签字和批准。这个公约,并为二十七个国家签字批准。后来,又有其他五国加入了它。没有批准这个公约的起诉国,和没有批准这个公约的日本,都是曾签字于一八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公约的参加国。因之,这些国家,由于一八九九年公约中包含了一九〇七年条约内的大部分规定,所以彼此间均须受其约束。
  这个公约也是包含“总加入条款”的海牙公约之一。因之,当“非缔约国参加到交战国的行列时,条约的直接义务,对日本就不能适用了。关于这个“条款”,我们以前所申述过的意见,在这儿也同样的适用。
  在这个条约所规定的各种事项中包含有:
  (1)在每次交战以后,交战国双方应设法搜寻溺者、伤者、病者及死者,以便保护而免劫夺和虐待。凡陷于敌人权力下者,即为俘虏,俘获国应将俘虏的详细名单立即送交其本国,并应治疗伤者、病者和埋葬死者。
  (2)应尊重救护船,不得加以俘获。但这些船不得用于军事目的,并应显示出日内瓦公约符号的标记和旗帜,以便识别。
  为识别救护船所定的标记,除了在这个公约下有受保护权利的船舶以外,不得使用之。

  日本是国际社会的一员

  因为,在一九三〇年以前的长时间,日本主张它在世界文明社会中占有一席地位,那么就自愿地负担了以上所指定的促进和平,视侵略战争为非法和减轻战争惨状的义务。因之被告的行为,必须与这些义务对照起来加以观察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