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3日星期日

上网玩地图,你必须了解的法规

日前,月光论坛因“涉嫌泄密”被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处罚,并被CCTV焦点访谈作为典型点名批评,紧接着国家测绘局又发布了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一时引发网上热议,国外主要媒体及一些地图类的博客也都给予了相当多的报道。CCTV一向是国家政策的指南针,看来一场严厉的互联网地图整风运动即将展开,这将对我们普通网民产生什么影响?怎样才能避免触犯王法呢?

事实上,《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仅仅只是一个服务分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专门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而对于普通网友来说,具有规范意义的文件应该是国家测绘局于2009年末颁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什么是“互联网地图”,
国家测绘局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将“互联网地图”定义为:
“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因此,按传统地图方式制成的图片文件,在网上交流时,不适于互联网地图管理规定,而是适用于传统的地图管理。

哪些条文对网友有影响?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根据这条,未经审批,不得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
这条是悬在网友们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众所周知,在中国,“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可以是任何信息,军事设施就不用说了,水电站、大桥、

那么,如果我因为某种原因知道了某个“机密地点”的坐标,把它记在自己的电脑文件中,不上传,不展示。还是不行因为

  八、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

  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

  十一、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http://www.sbsm.gov.cn/article//zcfg/zygfxwj/201001/201001000596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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